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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借阅规则

来源:韶关党校发表日期:2016-06-30

    一、本馆图书向党校教职员工和主体班学员开放,凡持有本馆借书证的读者均可到馆借阅。学员和分校教师办理借书证时须交100元押金,借书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所借图书资料必须按期归还图书馆。

  二、馆藏图书除工具书、珍藏本以外,其余图书均供校内教职员工和主体班学员借阅。

  三、借书在图书采编室办理借阅手续,读者进入书库前必须将所携带的手袋、学习资料和其他物品放在管理人员指定处存放。

  四、读者须自觉维护书库环境卫生及秩序,不准在书库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抛纸屑等。

  五、如遗失图书,1988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此后出版的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

  六、读者应爱护所借图书,不得损坏、撕毁、涂改及批注。借书时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并加盖印记。否则,与遗失图书同样处理。

  七、图书借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可续借。

  八、星期一至四全天开放(全校性活动除外)。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