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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监督制度

来源:发表日期:2021-01-27

  

 为提高市委党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水平和效率,自觉接受市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和社会的监督,有效推进市委党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范围 

党校自觉接受“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具体范围如下: 

(一)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包括:研究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与本单位相关的决策事项;重大改革措施、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研究由学校组织牵头的全校性重大活动安排;研究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重要人事任免内容包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公务员招录和人才引进;研究决定机关党委换届等工作;其他涉及干部人事问题的有关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内容包括: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处置、大宗房屋修缮工程和装修工程等;以及其他需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等。 

(四)大额资金使用内容包括:研究决定数额在5万元以上(日常开支除外)、经校委会会议审议后按程序办理的事项,主要包括专项经费、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经费的资金安排等。 

二、监督程序和方式 

(一)校委会会议动议和酝酿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提前1天通知市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并邀请市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派员参加,重大决策征求其意见 

)校委会会议召开一周内,党校须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纪要报送市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备案。 

)市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涉及党校“三重一大”事项的来信、来电、来访,认真调查核实。 

)市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及时对党校“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开展分析评估,并将其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责任追究 

党校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接受、不配合或有意规避、阻碍干扰派驻纪检组监督的。 

(二)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定的,或者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的。 

(五)未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供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 

(六)违反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在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