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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来源:本网发表日期:2021-01-27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落实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党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工作原则 

(一)认真落实“两个责任”。突出校委会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检人事科的监督责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校委会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校委会工作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二)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是指既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校委会党校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常务副校长是党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的“第一责任人”,对党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校委会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责任分工 

(一)校委会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领导职责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和落实责任清单;落实中央、省“三个提名”办法;党委巡察工作开展。 

2.指导、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督促检查。 

3.加强党性党风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情况。 

4.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治理“为官不为”,纠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通报曝光存在的作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作风建设方面问题。 

5.防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人用人;查实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 

6.加强源头防治腐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措;执行党内监督制度,落实民主生活会、谈话提醒和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查实本地本单位(不含领导班子成员)有违纪违规问题。 

(二)常务副校长负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牵头抓总。主持研究落实中央、中纪委,省、市委、省、市纪委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统筹协调。对校委会及各科室协调配合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3.推动落实。积极谋划和推动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党风廉政建设主要任务的落实,对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监督指导。加强廉政教育和日常管理,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校委会班子成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针对问题提出要求并督促整改。 

5.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三)校委会班子成员承担以下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对分管的科室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完善制度规范,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风险防控;对分管范围内的党支部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制度规定,落实作风建设各项要求,起好带头作用。 

 3.加强教育监管。加强对分管科室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督促分管科室负责人廉洁从政;负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4.保持清正廉洁。按规定参加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对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个人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纪检人事科是党风廉政建设职能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责任,纪检监察人员承担以下责任 

 1.协助校委会和校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和监督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 

 2.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的情况。 

 3.深化作风建设。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等执行情况的督查;完善作风暗访工作机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情况;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作风、纪律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苗头性问题进行谈话提醒、函询、诫勉情况;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行为的情况。 

 4.查处违纪案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信访交办件办理、实名举报有关规定落实的情况;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规范执纪审查,严格审批审查措施,完善和落实执纪审查安全责任制,加强审查场所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承担以下责任 

 1.作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2.积极落实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部门实际,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出具体安排,并负责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3.认真组织并积极参加以学习贯彻《党章》为核心的党纪教育、法规教育、作风教育和警示教育。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部门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4.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带头改进工作作风,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六)各科室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三、责任追究 

(一)对本单位或分管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甚至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及市里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考核评优评先的资格。责任追究的情况载入领导干部的《廉政卷宗》,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